中國時報【李文正╱台北報導】住在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的張姓屋主,因不願配合都更,去年3月外出吃午餐,返家後卻發現遭怪手拆屋梁柱,被北市府認定為危樓拆除,張怒控北市府都發局與建商勾結,但檢方僅起訴工頭李程凱,士林地院認定是李與屋主口角後,挾怨指示怪手司機動工,涉犯毀損建物罪,昨判李徒刑8月。全案可上訴。去年3月3日,張外出,李程凱要求怪手司機,拆除張房屋的3樓樑柱,導致房屋傾斜,經北市府都發局委結構技師公會鑑定,有危害鄰居之虞,同月23日進駐警力,拆除該危樓。張稱自己家中還有木櫃、碗盤,以及祖先牌位,早在都更前就已入住,卻被建商誣陷是「釘子戶」,要求1億2000萬拆遷費,但張強調不願搬遷是為了要實現「居住正義」。李坦承自己是現場負責人,拆屋前應向建設公司董事長特助報告,但他沒有回報,原因是他和張前一天發生口角,自行決定拆除,而董事長特助也證稱曾告訴李會去協調,公司總經理則說希望協調到圓滿再來拆。李並向法官說,因屋內還有一些物品,只拆3樓梁柱是要讓張的4樓不堪用,並將傷害減低。合議庭認為,李在拆除前應該往上報給董事長特助再決定,縱使建商領有拆除執照,也須經張同意後,才能拆除,但李卻因為口角,破壞張所擁有房屋的結構性,依毀損建物罪判處徒刑8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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